近日,财政部网站发表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(印发稿)》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简报,表示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6日前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(印发稿)》明确提出意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与之前的《印发稿》相比,将车辆购置税征收对象改为汽车、摩托车、房车、电车等4种。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情况及确认方法,并具体规定了4种免税减免情况。
国家税务总局停止了规定增值税车辆低于计税价格的规定。纳税人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撤回到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情况下,追加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返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的规定。
《印发稿》规定,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%,保持《条例》的现行规定。另外,《印发稿》具体地说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车辆登记时,要对税务机关收到的增值税车辆进行完税或收税的电子信息比较。完税或收税的电子信息、纳税、纳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者的车辆登记信息一致时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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